清城源代决〔2025〕1号
代履行决定书
当事人:
姓名:林海英
联系方式:178******07
身份证号码:4418**********3031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5号
因你于2021年3月至4月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桥社区大禾塘村石窿仔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案建筑垃圾约1000立方米。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行决〔2021〕1号)已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你,要求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清理涉案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你已于2021年4月30日缴纳罚款,但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即未清理涉案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源行催〔2024〕1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11月1日直接送达给你,经催告后你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机关再次于2025年6月3日对你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源行催〔2025〕7号),催告你清理涉案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到达你家中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源行催〔2025〕7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及你同住成年家属,故未能直接送达文书。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在清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源行催〔2025〕7号)挂网公示,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截至2025年7月14日,你未前来领取上述文书且也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后你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鉴于你拒不清理涉案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的后果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决定由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委托清远市清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代履行。
代履行的预算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代履行的标的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桥社区生鱼塘村后山场地填埋的约1000立方米建筑垃圾。
代履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代履行的方式为由清远市清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使用机械设备进行筛选清理并运输处置。
代履行的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